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政策:
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从业方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注册以后,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摘自:《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一般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详细信息以各地区具体规定为准。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上一年12月至考试当年1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以上均为原件)、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考务费(报名费)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50元-100元之间。
考试科目:
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011年大纲是以《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2009年12月第三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信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及建设工程监理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按科目编写的,大纲的内容对监理工作师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划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
考试时间:
2011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于5月28日至29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 5月28日 |
上午09:00-11:00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 下午14:00-17:00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 5月29日 |
上午09:00-11:00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 下午14:00-18:00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成绩查询栏目即可.
合格标准:
监理工程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一般为其总分的60%。详情请参考2010年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科目名称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66 |
110 |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96 |
160 |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66 |
110 |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72 |
120 |
监理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册管理:
(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四)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